周末在翻這個規范,這個純屬翻規范后的學習筆記,內蒙古房地產評估把有意思的地方抄出來大家看看,畢竟大家日后也有很大概率與土地或房產評估機構打交道,理解估價師們的思維模式也是重要的。
一、估價方法
1估價方法選用
1.1 選用估價方法時,應根據估價對象及其所在地的房地產市場狀況等客觀條件,對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估價方法進行實用性分析。
1.2 估價方法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估價對象的同類房地產有較多交易的,應選用比較法。
2、估價對象或其同類房地產通常有租金等經濟收入的,應選用收益法。
3、估價對象可假定為獨立的開發建設項目進行重新開發建設的,宜采用成本法;當股價對象的同類房地產沒有交易或交易很少,且估價對象或其同類房地產沒有租金等經濟收入時,應選用成本法。
4、估價對象具有開發或再開發潛力且開發完成后的價值可采用除成本法以外的方法測算的,應選用假設開發法。
(評注:我們平時使用的土地“拿地—開發—銷售”內蒙古房地產評估機構測算就是估價方法中的假設開發法)
2比較法
2.3可比實例的選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比實例應從交易實例中選取且不得少于三個
2、可比實例的交易方式應適合估價目的
3、可比實例房地產應與估價對象房地產相似
4、可比實例的成交日期應接近價值時點,與價值時點相差不宜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兩年
5、可比實例的成交價格應為正常價格或可修正為正常價格
6、在同等條件下,應將位置與估價對象較近、成交日期與價值時點較近的交易實例選為可比實例
(評注:比較法的核心就是選取可比案例,無論是我們做可研報告還是估價師們做評估報告,都是會選市場案例)
3收益法
3.1運用收益法進行房地產估價時,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選擇具體估價方法;
2、測算收益期或持有期;
3、測算未來收益;
5、計算收益價值